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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政府制定「人民為本的文物保育政策」

 

歷史建築物對塑造一個城市的個性和特質至為重要。當一座歷史建築物被拆毀,損失將會是無法彌補的。如果香港要致力成為亞洲國際都會,我們就必須要好好的保育我們的歷史建築物。

長春社一向重視自然與文物保育,認為兩者都是香港社會寶貴的社會資產。我們提倡文物保育,是因為歷史建築物的保存有助塑造城市的特性,而對歷史建築物的良好管理可以有效而持續地提昇香港市民的人文生活質素。

況且,文物乃社會的跨代資產,而且一經破壞就難以挽回,我們沒有權利恣意剝奪子孫後代擁有和欣賞文物的權利。

我們相信,一個良好的文物保育政策,對保護香港的歷史建築物和城市文化十分重要。我們現在就香港的文物保育政策,提出以下建議:

1. 與國際標準接軌
現時國際間對保育古蹟先後發表了多份宣言或準則,就古蹟保育的定義和如何有效地保育古蹟提供指引。我們建議,政府應參考《威尼斯憲章》、《Burra 憲章》和《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等文件,制定保育政策,好讓香港的文物保育政策與國際標準接軌。

2. 改善現行體制
雖然現時已有不少機制涉及文物保育,但當中仍有不少可以改善之處,必須盡快強化現行體制:

  • 公開展示所有法定古蹟及被評級的重要歷史建築物的歷史

  • 加強透過衛奕信基金支持文物保育工作

  • 增撥資源與古物古蹟辦事處,讓該部門可以加快審定法定古蹟及為歷史建築物評級的程序

  • 制定行政指引,要求各部門在處理任何涉及所有戰後初期建築物的發展計劃時,須知會古物古蹟辦事處

  • 要求政府物業處在處理其管理的歷史建築物時,須諮詢古物古蹟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 就如何使用歷史建築物制定指引

  • 就香港所有具文化或歷史價值的地點進行普查

3. 文物保育的四個新機制

  • 改良規劃機制,在土地用途的規劃上,加入「具特殊歷史價值地點」、「具獨特鄉郊文化價值地點」(如林村谷及塱原)和「具特殊文化價值地點」(如大澳、上海街)等選項

  • 在極端緊急的情況,政府直接購入文物建築

  • 引入「公私營合作模式」以保育文物,一如政府現在提倡的新保育政策

  • 引入「非原址物業發展權可轉換機制」,透過如以政府土地交換、增加物業業主擁有土地的發展權益(如擴大地積比例、更改規劃用途等)、容許把涉及古蹟的土地發展權轉讓

  • 修訂城市規劃指引,加強注意保護文物建築
     

4. 增撥公共資源,財政支援康文署和區議會舉辦更多文物保育計劃

5. 文物影響評估條例
參照《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模式,制定《文物影響評估條例》,加強保護文物建築

6. 制度改革
設立「文物保育局」,以統籌現在分散由古物古蹟辦事處、古物諮詢委員會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等部門所處理的文物建築保育工作

7. 文物信託基金

  • 參照公益金或英國國家信託(UK National Trust)等基金,成立以保育文物為目標的基金,並採公私營夥伴合作模式運作

  • 政府必須就成立基金投入財政支持,如提供種子基金

  • 政府應引入其他社會機構作為新基金的夥伴,如非牟利組織

  • 文物信託基金可自行向公眾籌款以籌募經費

  •  文物信託基金的用途應包括購入具歷史文化價值的私人建築物,以便建築物得到更大保護

  • 文物信託基金可資助十八區建立自己的歷史文物徑,以串連地區歷史文化地標

有關長春社的文物保育政策,請參考長春社《人民為本的文物保育政策》(只提供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