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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社對豐樂圍發展計劃聲明

 
 

長春社就最豐樂圍發展計劃有以下回應:

長春社承認豐樂圍計劃雖非完美,但有可取之處,例如將大部份濕地擁有權還給公眾及成立濕地基金。

不過,長春社對保育基金只限一個項目有保留,因保育生境是長期工作,擔心日後該項目如不能產生足夠的管理費用,影響該處環境。長春社一向贊成成立一個保育基金,保育全港的重要生境,而非個別項目; 基金應由獨立人仕組成法定組織代表公眾管理。

 我們必須強調,我們對濕地保育及基金成立的認同並不代表我們贊同在濕地可以有任何發展權。

 長春社強烈要求,發展商必須保證所有發展皆對社會持續發展有價值,這些方案才可被考慮。

我們認為,任何以發展權交換重要生態土地的方案必須在下列先決條件下才可考慮:

l          並不減少任何濕地範圍

l          保持國際重要濕地的緩衝區的整體性

l          發展計劃對濕地的長遠管理有足夠的貢獻

l          對整體濕地的影響作出全面的評估

換句話說,即使豐樂圍發展計劃可以接受,這並不等於類似的發展計劃同樣可以考慮。相反,我們應假設所有濕地中均沒有發展權。

即使發展權可被確立,政府及發展商應該努力爭取區外土地補償,尤其在今次豐樂圍事件中,發展商可與政府研究,將發展計劃更改至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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