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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本港保護樹木的機制繁瑣,政出多門,以致發展商視樹木如無物而屢遭砍伐;珍貴樹木如牙香樹和羅漢松則被山賊斬伐盜取。本地環保團體長春社近日成功訪問了三百名市民,發現市民普遍認為政府護樹不力,綠化不足。
調查在今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進行,成功訪問了三百名十六歲以上的市民。近八成(79%)受訪者認為現行法例和機制不足,不能保護樹木,有必要加強刑罰。
近半受訪者認為本地樹木的最大殺手是發展商,更有九成市民認為,即使發展商斬一棵樹,再補種兩棵樹也於事無補,其生態價值和功能並不相同。
超過一半(53%)受訪者認為有必要加重罰則;不過,部分受訪市民認為單是罰款不能阻嚇非法砍樹,三成八市民認為應要求非法砍樹人士補償生態價值損,兩成六則認為應凍結土地用途。
現時最少有16個政府部門參與有關非法砍樹的執法工作。超過七成的受訪者只選擇一個部門,誤以為現時保護樹木的工作只由單一部門負責。只有約一成的受訪者能正確地指出所有負責保護樹木的政府部門,反映現時保護樹木的執法機制複雜混亂,令人難以理解。因此有八成受訪者贊成保護樹木工作應由單一部門負責。
雖然特區政府聲稱會重點增加市區的綠化地帶,但六成受訪者認為綠化做得不夠,市區的樹木覆蓋率不足。
至於保育何種樹木的種則,近七成(69%)受訪者認為稀有或瀕危品種最應該被納入法例的受保護範圍,其次為具獨特歷史文化價值(60%);具科研及生態價值(56%)和樹齡超過五十年(
52%)。
長春社認為,市民對為保護樹木立法的意向已相當清晰,政府不應再三拖延,以目前千瘡百孔的機制搪塞立法。
長春社有以下的立法建議:
1.
樹木是重要的公共財產,應當受到保護,特別是市區或市區邊緣的成熟樹木和樹林。有重要生態或環境價值的樹林應劃為樹木保育區。即使將來出售土地,保育區也不應因此而被取消。此外,有獨特文化、歷史價值的樹木也應受保護。
2. 砍伐樹幹大於某一呎吋的樹木必須獲得負責部門批准,並且要在取得書面同意後才可進行;政府也應加重非法砍樹的刑罰,把罰款和樹木價值掛勾。
3. 申請砍伐樹木的過程必須透明。如砍伐樹木數量多於某個數目,必須向公眾公開及諮詢公眾。增加渠道讓公眾舉報斬樹個案
4.
在私人土地上種植樹木應予鼓勵,如綠化的地方開放給公眾人士,發展展商或地主應獲補償,例如轉移地積比率。探討應否將私人土地的樹木納入新法例的規管
5. 樹木的管理和保養工作應由合資格的樹木專家負責,並由一獲授權的專業團體負責維持有關工作的水平和處理投訴。
6. 樹木是公眾財產,因此必須要有足真正的公眾參與,以保護樹木和制定綠化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