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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或旅遊:中區警署發展項目奇譚 |
| 黎廣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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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是否人格分裂?近日有留意中區警署新聞的人不難有以上疑問。中區警署(現在應稱為前中區警署了)是一個包括了前中央裁判司署及域多利監獄共27幢建築物的古建築群。 沒有人會質疑建築群的歷史價值,政府也聲稱建築群是港人「獨特的文化遺產」 ;但如果你以為政府會順理成章代市民大眾好好保存這古蹟,那便大錯特錯。政府在去年便蠢蠢欲動要變賣家檔,計劃以年期長達50年的批地契約把物業轉讓給私人機構。這做法和一般賣地無異──除了有土地上的古蹟作為精美禮品外。 政府的行動自然有堂而皇之理由:香港急需一個新的旅遊景點,何不把已經有163歷史的建築群發展成古蹟旅遊項目?政府高官們似乎忽略了根本的問題:究竟這是一個能帶來旅遊收益的古蹟項目還是一個因古蹟而有點兒發展限制的旅遊項目? 當我們知道現時項目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轄下的旅遊事務署牽頭,而非由古蹟保育民政事務局負責,答案不言而喻。 誠然,旅遊事務署已規定發展商必須按古物詢諮委員會定下的條件保存建築物,但這正是問題所在:按照最初評審標書的標準,要達至「古蹟保育」的要求簡直易如反掌,幾乎可以人人拿滿分,變相決定地皮花落誰家,在於發展商願意付出多少地價。 經過多月的討論,社會上已有共識,就是希望古蹟群項目能夠由私人資金發展,由商業機構還是慈善團體負責並不重要;輪選過程要透明和公平。但要達至古蹟能發揮最大公眾效益,現有輪選過程必須作出三項重大的改變。 第一項改變是採用類似基建項目的「建造- 營運- 移交」方式。中標者和政府以公私營合作方或簽署為期30年的合約;業權由政府保留,中標者在遵守嚴格規定的前提下,有營運和管理權。和50年的批地契約相比,這種方式讓政府有更大控制權和在特殊情況下有更大權力代公眾出面干預。在合約年期屆滿後,也有法律上的保證讓政府收回物業的所有權利,古蹟不會落入地產商之手。 第二項改變是把現時以發展為主導的輪選機制改為以古蹟保育為主導。標書的評審標準應著重投標人如何加強古蹟的保留價值、保育計劃有多完備、計劃的創意和讓公眾享用古蹟的程度。投標人要解釋計劃在財政上是否可持續,不用公帑長期補貼;但計劃為社會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發展商願意付出的地價應等同重要。 第三項改變是在策劃,評估和運作各階段上,也應有公眾人士參與 。古物詢諮委員在中區警署的建築特色上代表了專家的意見,但以古蹟項目而言,社區的價值判斷應有同樣,甚至更重的分量。普羅市民最能決定建築群所鉤起的集體回憶有多重要,他們也是項目能帶來多少社會效益的最佳評審員。以公眾利益為名進行的項目如果沒有公眾參與,是何等荒謬的事。 香港如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在古蹟保育上不單要新的模式,還要有新的機制,例如一個獨立而有廣泛代表性的古蹟保育信託基金,成為公眾利益的守護神。 |

